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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保险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问题

2024-11-12
机动车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赔偿实行五五分摊制,与非机动车或行人则按照四六分摊。然而,在交强险范围内,机动车方是全赔的,超过交强险部分的赔偿则需打五折。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问题应先由交强险赔偿,再由商业险赔偿,最后不足部分由驾驶人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则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的机动车方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按照以下规则确定赔偿责任:1、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2、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3、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民法典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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