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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起人的法律责任有以下几种:(一)在公司设立完成的情况下,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 1、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出资的补交其差额,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其承担。 2、在公司的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错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3、发起人在公司设立后抽逃出资的,除补回抽逃资金外,另按抽逃资金的数额处以一定比例的罚款。(二)公司设立失败发起人可能要承担的责任:1、连带赔偿责任,对于设立行为所发生费用和债务负连带赔偿责任。2、对已收股款的返还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还负有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违法发包的情形有以下这些: (一)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个人的; (二)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的; (三)依法应当招标未招标或未按照法定招标程序发包的; (四)建设单位设置不合理的招标投标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 (五)建设单位将一个单位工程的施工分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不同的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单位的。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六条
转包的法律后果有: 1、转包行为无效。 2、转包人因非法转包建设工程所获取的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 3、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转承包人可以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 4、转包工程的,转包人还可能受到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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