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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是代表国家起诉的,对法院有监督职能。那么人民法院可以把案件退回检察院吗,《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退回人...
这种情况极少。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 1、《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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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依照本法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项的规定延期审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
法院退回检察院的案子通常是证据不足,不能进行审判,需由检察院进行证据补充或者由检察院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根据侦查结果来确定是否继续起诉,需要起诉的继续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法院有权将刑事案件退回检察院, 一般来讲,退回检察院的刑事案件有以下几个原因: 1、多为证据不足被法院要求补证再起诉。 2、检察院起诉的罪名与提供的证据不能完全支持,需要另加罪名而退回。 3、在庭审过程中,检察院要求休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 (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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