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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其实就是我们通常讲的对赌协议,在法律上有严格的规定与区分,如果是以股东个人对赌是没有争议的如果是与公司对赌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一》公司制管理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允许在商号与行业用语之间使用。合伙型企业“北京”作为行政区划必须放在商号和行业用语前面。 《二》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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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投顾和基金管理人必须分开。投顾类的产品一般的管理人都是基金子公司、信托公司、期货资管等私募自己做管理人的是自主发行的契约型基金。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十三条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从事私募基金业务,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投资活动 (二)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三)利用基金财产或者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投资者以外的人牟取利益,进行利益输送 (四)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五)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六)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投资者利益的投资活动 (七)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八)从事内幕交易、操纵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股东是股份制公司的出资人或叫投资人。 以股东主体身份来分,可分机构股东和个人股东。机构股东指享有股东权的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股东包括各类公司、各类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业、各类非营利法人和基金等机构和组织。个人股东是指一般的自然人股东。 股东是股份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股份的人,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有表决权,也指其他合资经营的工商企业的投资者。 1、有成为公司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这是认定股权或股东资格的首要标准。由于出资行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应当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该真实意思表示,自然不应认定为股东。由于意思表示实为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缺乏直接判决和审查的可操作性,因而,能够反映该真实意思表示的外在证据在认定股东资格的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此类证据主要有:公司设立前关于投资约定的内部协议、签署的章程、相关股东的证词等。另外,假如当事人实际享有和行使股东权利,如重大决策权和选择管理者权等,从该外在行为也可以推定出其具有成为股东的真实意思表示。 2、实际履行出资义务。实际出资是股东对公司最重要的义务,是必要前提和物质基础,是确认股权和股东资格的重要标准。对于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公司和其他要求其补足出资,并且拒绝其行使股东权利或通过法定程序取消其股东资格。当然,未出资的股东在依法进行了补投资后,仍然可以恢复其股东权利。 3、不违反我国法律和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4、在公司章程上被记载为股东并确认受公司章程约束。 5、获得公司签发的出资证明书。 6、记载于公司股东名册。 7、在工商行政机关登记为股东。
登记信息内容:填报基金管理人基本信息、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基本信息、股东或合伙人基本信息、管理基金基本信息。 每年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更新私募基金管理人、股东或合伙人、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等基本信息。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发生变更;发生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 若申请挂牌公司或申请挂牌公司股东属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或私募投资基金的,请主办券商及律师核查其是否按照《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及《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履行了登记备案程序,并请分别在《推荐报告》、《法律意见书》中说明核查对象、核查方式、核查结果并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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