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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执行机构。...
《民诉法》第十九章一般规定 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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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对强制执行的相关法律有详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强制执行的规定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立执行组织,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执行法院对一审民事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原则上,第二审案件的判决和裁定也由原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其他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执行,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司法警察在采取重大执行措施时应参加。如果申请执行的财产或者申请人在国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执行人不方便执行,可以委托当地人民法院代为执行。受托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函后15日内执行,不得拒绝。执行结束后,应及时向人民法院函复执行结果。30日内未完成执行的,还应当向委托人民法院报告执行情况。受托人民法院自收到委托函之日起15日内不执行的,委托人民法院可以请求受托人民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指令受托人民法院执行。
一、先动员后强制的原则。行政机关前,行政机关应当进行监督教育,动员义务人自行履行。当事人履行行政法义务的,不再执行行政强制执行。二、优先选择轻微方法的原则。如果可以选择两种以上的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不得首先使用最严格的措施,而应遵循由弱到强的适用顺序。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赋予一些行政机关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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