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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未经护士执业注册从事护士工作的,由XX予以取缔。...
护士执业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医疗护理工作的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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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履行又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办法实施前已经取得护士以上技术职称者,经省、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合格,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并准许按本办法的规定办理护士执业注册。本办法实施前从事护士工作但未取得护士职称者的执业证书颁发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实际水平作出具体规定。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中止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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