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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遵守的程序:先向负责人报告,经批准;然后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明,通知当事人到场;然后依法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要遵守法定程序。法第十八条规定了行政机关实施各类行政强制措施一般要遵守的程序:(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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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的有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以及通知当事人到场;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等。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三)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四)通知当事人到场;(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七)制作现场笔录;(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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