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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上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徇私舞弊的行为。犯罪的主体是特殊的主体,即司法人员,主观上是...
第三百九十九条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 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 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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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行为。对于该罪的处罚,根据《刑法》第399条第1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1)明知无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以打击报复、报复为动机,捏造所谓犯罪事实,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2)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收受他人贿赂,亲自或者指示他人伪造证据、隐瞒事实,故意掩盖犯罪分子不受立案侦查(含强制措施)、起诉、审判。
徇私枉法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故意包庇明知是无罪的人,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枉法判决的行为。侵犯罪的对象是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刑事诉讼中,客观上表现为徇私枉法。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司法工作人员,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罪。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案:(一)对明知没有犯罪事实或者其他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以追究刑事责任为目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2)对于明知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人,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故意包庇使其不受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人;(三)通过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反法律的手段,故意使罪重者受到较轻追诉,或者使罪轻者受到较重追诉;(4)立案后,采取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其他隐瞒事实、违法的手段,应当采取强制措施而不是强制措施,或者虽然采取强制措施,但中断侦查或者超过法定期限不采取任何措施,实际放任不管,违法撤销或者变更强制措施,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际脱离司法机关侦控;(五)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反事实和法律,作出枉法判决、裁定,即有罪判无罪、无罪判有罪,或者重罪轻判、轻罪重判;(6)其他徇私枉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犯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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