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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举报。被害人对...
对方是什么人,和你什么关系,这个可以主张,但关键是你能提供证据,证明对方冒骗,诈骗了多少钱,有没有聊天记录或者电话录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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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上诈骗的数额以及诈骗方式的材料和对方身份信息去公安局报案即可,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夫妻或近亲属间的故意伤害犯罪,被刑事追究的也不乏其例,只是在处理上考虑双方的特殊关系,与在社会上作案予以区别对待。婚姻关系并非是免责条件,如果因为有婚姻关系,就把诈骗犯罪的主体要求为非婚姻关系的双方主体,显然违背了刑法关于诈骗罪为一般主体的规定。
1、《刑法》没有具体规定某类或者某个具体罪名需要有哪些证据才能认定犯罪,因此指控犯罪的证据适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条规定的证据。 2、《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证据只有在经当事人双方和公诉人、辩护人的质证,通过将该证据所提供的情况与其他证据相互验证,去伪存真后,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4、从具体诈骗罪而言,司法实践中,应当侧重搜集证明行为人存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的证据。法院认定为诈骗罪,需要同时具备人证物证,证据不充分无法随意定罪。
1、保存好聊天记录。聊天记录属于证据形式中的“电子数据”。《民事诉讼法》第63条第1款第(五)项、《行政诉讼法》第33条第1款第(四)项、《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2款第(八)项,都规定“电子数据”属于证据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116条规定:“视听资料包括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中国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录音资料和影像资料,适用电子数据的规定。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使用。2、保存好聊天软件上的音频材料,比如录音、语音等,电话录音也可以;3、保存好银行汇款单据,上面记录有汇款人和收款人,以及汇款金额。报警处理希望能挽回损失,但是在微信中的造成的损失是比较难以挽回的。因此小编建议大家要从自己做起,从源头上截断造成损失的可能性,不要轻易相信陌生人,更不要有钱财的交往,把自己的损失发生的可能性将为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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