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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罚没物品的处置,按照《质量技术监督罚没物品管理和处置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必要时,可以直接办理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对重大、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报请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设立行政处罚案件审理委员会,实行案件集体审理制度。案件的审理,按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案件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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