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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和信用卡中心取得联系,就还款的事宜进行充分的协商。双方协商的内容可以是通过分期还款,延期还款或者最低还款额的方式来履行还款的义务,从而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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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伪造的信用卡 所谓伪造的信用卡,是指模仿信用卡的质地、模式、版块、图样以及磁条密码等制造出来的信用卡。所谓使用,是指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利用伪造的信用卡,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包括用伪造的信用卡购买商品、支取现金,以及用伪造的信用卡接受各种服务等。 使用作废的信用卡 作废的信用卡,是指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不能继续使用的过期的信用卡、无效的信用卡、被依法宣布作废的信用卡和持卡人在信用卡的有效期内中途停止使用,并将其交回发卡银行的信用卡,以及因挂失而失效的信用卡。此外,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还包括使用涂改卡。所谓涂改卡是指被涂改过卡号的无效信用卡。这些信用卡本身因挂失或取消而被列入止付名单,但卡上某一个号码被压平后再压上另一个新号码用于逃避黑名单的检索。因此,涂改卡也是伪卡的一个种类。 冒用他人的信用卡 冒用是指非持卡人以持卡人的名义使用持卡人的信用卡而骗取财物的行为。根据我国有关信用卡的规定,信用卡均限于合法的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但是,如果信用卡与身份证合放在一起而同时丢失,则可能给拾得者或窃得者创造冒用的机会。这些拾得者或窃得者在取得他人的信用卡后,可能会利用持卡人发觉遗失之前,或者利用止付管理的时间差,采取冒充卡主身份,模仿卡主签名的手段,到信用卡特约商户或银行购物取款或享受服务,这些都是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几种常见情形。 进行恶意透支 透支是指在银行设立账户的客户在账户上已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情况下,经过银行批准,允许客户以超过其账上资金的额度支用款项的行为。透支实质上是银行借钱给客户。所谓恶意透支,根据《刑法》第196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指信用卡的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善意透支和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在于行为人在主观上的差异。两者在客观上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善意透支的行为人主观上有先用后还的意图,届时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恶意透支的行为人透支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也没有能力偿还,在行为上采取潜逃的方式躲避债务。
1、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 我们所提供的这些资料是建立在持卡者确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不过,信用卡诈骗罪是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的,在信用卡刚开始逾期的时候银行就会及时的进行催收的。长时间拖着不还只会让事情的性质越来越严重,这对自己的征信也会产生很坏的影响。
1、客体方面。本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信用卡的管理秩序和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2、客观方面。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方面。根据刑法规定,本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主观方面。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我们所提供的这些资料是建立在持卡者确实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不过,信用卡诈骗罪是需要经过司法机关的调查的,在信用卡刚开始逾期的时候银行就会及时的进行催收的。长时间拖着不还只会让事情的性质越来越严重,这对自己的征信也会产生很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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