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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婚姻法》(有效期截止到2020年12月31日)第18条,夫妻财产有以下规定:(1)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伤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 (五)、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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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夫或妻特有的财产包括:②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所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是专用于夫妻一方的治疗费用,应属于夫妻特有财产。③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里的赠与包括一般的赠与和遗赠两种情况。受赠人接受他人的赠与或者接受他人的遗赠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④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⑤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
1)工资、奖金,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2)生产、经营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的收益;(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继承遗产和接受赠与所得的财产。对于继承遗产的所得,指的是财产权利的取得,而不是对财产的实际占有。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并未实际占有,但只要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继承的财产也是夫妻共同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不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有: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以及夫妻通过书面约定的形式,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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