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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对于法院起诉离婚对方不出现怎么办的解答,诉讼离婚一般情况要求当事人都在场,特殊情况下,可以不用被告到场。...
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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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准确的地址并通知到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等目的,接到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宣判前。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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