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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所称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一)安排交通服务;(二)安排住宿服务;(三)安排餐饮服务;(四)安排观光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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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不得有下列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二)不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本市规定的标准提供服务;(三)对服务范围、内容、标准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四)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质价不符的服务;(五)与其他单位和个人恶意串通,采取欺骗、误导的手段招徕旅游者;(六)出售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七)其他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旅行社不得向旅游者介绍和提供下列旅游项目: 1、含有损害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内容的; 2、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内容的; 3、含有淫秽、迷信、赌博内容的; 4、含有其他被法律、法规禁止的内容的。 旅游经营单位应当诚实经营、公开服务项目和服务收费标准。禁止下列行为: 1、擅自提高有关管理部门规定或者与旅游者约定的收费标准; 2、擅自加收服务费; 3、强迫旅游者接受收费性服务项目; 4、进行不正当竞争; 5、销售伪劣、变质旅游商品; 6、强卖旅游商品和欺诈、勒索旅游者; 7、未评定星级而使用有关星级标志; 8、降低服务质量标准。
旅行社赔偿标准根据,国家旅游局发布的《旅行社质量保证赔偿试行标准》规定: 1.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的不能成行,应提前三天(出境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的违约金。 2.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 3.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应退还旅游者合同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4.导游未按照国家或旅游行业对客人服务标准的要求提供导游服务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导游服务费用的2倍。 5.导游违反旅行社与旅游者的合同约定,损害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旅行社应对旅游者进行赔偿。 6.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违约金。 7.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全部费用。 8.导游违反合同或旅程计划,擅自增加购物次数,每次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的20%。 9.导游擅自安排旅游者到非旅游部门指定商店购物,所购商品系假冒伪劣商品,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全部损失。 10.导游私自兜售商品,旅行社应全额退还旅游者购物价款。 11.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索要小费的2倍。 12.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团队,造成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食宿费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的30%违约金。 13.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14.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15.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订的等级档次,旅行社退还旅游者所付交通费用与实际费用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16.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费并赔偿退还费用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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