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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赌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赌博用具、赌博违法所得以及赌博犯罪分子所有的专门用于赌博的资金、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应当依法予以没收。 第九条不以营利为目的,进行带有少量财物输赢的娱乐活动,以及提供棋牌室等娱乐场所只收取正常的场所和服务费用的经营行为等,不以赌博论处。假如按你所说的你们金额较小,应该不算赌博。并且你只是收取场所和服务费的话,也不应按赌博论。公安人员不应将客人身上不用于赌博的现金当作赌资没收。但由于公安人员在搜查和侦查阶段比较随意性,他们搜到客人身上的现金后就以赌资论,而你们事后又没有证据证明他们是从你们身上搜出来的,所以对你们进行处罚时可能不慎满意
一、参与网络赌博,不构成犯罪的,可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构成犯罪的,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依据: 1、《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七十条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2、《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网上赌场的行为包括:第一,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赌博。第二,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第三,作为赌博网站的代理人,并接受赌博。第四,参与赌博网站的利润份额。网上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网上赌场,情节严重的,包括:抽头利润3万元以上;赌博资金30万元以上;赌博人数120人以上;建立赌博网站后,非法收入3万元以上;赌博网站利润分享,非法收入3万元以上;为赌博网站招募下属代理,由下属代理接受赌博;招募未成年人参与网上赌博;其他情节严重的。上述严重情节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网上营利为目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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