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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强奸多人的、当众强奸的、轮...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出于幼女自愿,都应按强奸罪定罪量刑并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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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实施的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卖淫罪,嫖宿罪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严厉打击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值得一提的是,《意见》明确将对农村留守儿童实施、猥亵作为要依法从严惩处的情形之一,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于这一特殊弱势群体的保护。预防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为他们提供一个阳光、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多角度、多层次进行努力。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与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无论是否出于幼女自愿,都应按强奸罪定罪量刑并从重处罚。具体来说就是: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的;(四)二人以上轮奸的;(五)强奸致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发生在未成年人之间的性侵案件,分两种情况分析: 1、在被害人属于14岁以下儿童、构成奸淫幼女和猥亵儿童的情形下,一方面应当从重处罚,另一方面又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两相抵消,因为减轻处罚更为宽松,所以总体上比成年人之间的同类罪行应该判得更轻。 2、在被害人超过14岁不满18周岁、构成普通强奸或者强制猥亵他人、侮辱妇女罪名的情况下,因为不存在从重处罚情节,会比上述情况判得更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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