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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严格司法程序的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一般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程序如下:(一)鉴定委托;受理委托;确定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人员。(二)查阅案卷...
工程造价鉴定需要的材料大致包括以下几个部分: 1、诉讼案件当事人的起诉状、答辩状、庭审笔录或仲裁案件申请人的申请书、被申请人的答辩状;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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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业务须书面委托,委托书应写明鉴定项目名称、范围、要求、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二)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协议等(如招标工程,还应提供招标文件); (三)委托鉴定范围内涉及的施工图纸(包括设计修改、变更通知单、现场签证单等,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供应的建筑材料和设备的,还应提供其材料、设备清单); (四)原、被告的起诉状、答辩词、庭审笔录或申请人、被申请人的申请书、答辩书等(以了解和掌握纠纷中争议的焦点等); (五)开工报告、竣工工程验收证明,或明确该工程的实际开、竣工时间; (六)委托方转交的证据材料应分为双方当事人确认部分和未确认部分,以便客观、及时地提供工程造价鉴定结果; (七)涉及该工程造价鉴定的相关证据材料等。
根据我国工程造价司法鉴定规程规定,当事人就总价合同计量发生争议的,总价合同对工程计量有约定的,按约定进行鉴定,没有约定的,仅就工程变更部分进行鉴定。 鉴定项目一方当事人以工程变更导致工程量数量变化为由,要求调整综合单价发生争议的;或对新增工程项目组价发生争议的,鉴定人应按以下规定进行鉴定: ①合同中约定了调整内容的,应按合同约定进行鉴定; ②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提请委托人决定并按其决定进行鉴定,委托人不决定的,按现行国家计价规范的相关规定进行鉴定。
1、工伤认定: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 2、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认定完毕,经治疗终结或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还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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