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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之外的任何有伴音或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的原始录制品。录像制品的特点是将已有作品进行一些必要的技术加工而产生的,比如:机械录制的他人的现场表演、教学讲座等。
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享有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出租、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并获得报酬的权利; 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该制品首次制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应经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可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必须支付合理报酬;著作权人已事先声明不许使用的,录音制作者不得擅自使用。 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演绎作品时,既要向原作品著作权人付酬,也需要向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付酬。并且在使用演绎作品时,需要取得原著作权人和演绎作品的著作权人的双重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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