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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补偿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面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由地面附着物和青苗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
1,如果当事人的农业户口是在村里集体土地征收享受范围截止日期前,迁入本村集体的,就能分到相应的土地征收款; 2,否则,就不能分到相应的土地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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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也规定:“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范围内统一分配。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方案要按有关规定经过民主讨论,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并接受民主监督。”但是,上述规定均将村民集体决定的内容限于土地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和征地补偿不是同一个概念,不是同一关系,而是种属关系,征地补偿费包含土地补偿费,也包括安置补助费和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村民集体决定的范畴不包括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即使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调整承包地的情形下,也不能包括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弃统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请求发包方给付已经收到的安置补助费的,应予支持。”《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农村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使用监督管理的通知》就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能调整承包地给被征收地农民,也没有对被征地农民进行安置的,必须将不少于75%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如不需要统一安置,安置补助费全部发放给被征地农民。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和地方政府规章都赋予了农民在土地征收安置方面的选择权。农村土地产权属于农村集体所有,对于征地补偿款也应当由所有集体村民享受,如果村委私自截留的,则构成了违法行为,村民可以向当地的乡镇政府进行申诉,还可以提交相关证据文件到当地法院进行诉讼处理,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处理。
关于土地补偿费分配原则,在实际工作中应把握以下两点: 1、征收农民承包地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 2、征收非农民承包的其他集体土地,土地补偿费分配给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土地补偿费的发放必须经过民主议定程序,但是经民主程序产生的决定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既要充分发扬民主又要遵守法律法规。 2005年7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解释》第24条明确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但已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地方政府规章对土地补偿费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分配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该《解释》规定了农户就土地补偿费分配纠纷向法院起诉的,要符合法院受理条件: 1、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已经收到土地补偿费; 2、是组织分配土地补偿费的主体是村委会或村民小组,即集体土地所有权人,非法定机构制定的分配方案没有法律效力; 3、是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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