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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以下劳动争议,应用本法:确认劳动关系争议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争议的除名、退休和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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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内容: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主要是调整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劳动争议的法律规定。主要适用有:因确认劳动关系,或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2、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或者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3、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发放,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调解书是仲裁庭或仲裁员根据调解双方达成的协议制作的具有约束力的法律文书。调解书的内容主要由以下三个部分组成:一第一部分依次写明以下事项:(一)标题和编号,标题写明调解书,文件编号写在右下角。(二)申请人栏中注明申请人的姓名、姓名和地址;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等。(3)在被申请人栏中,注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姓名和地址;有代理人的,注明代理人的姓名、单位和地址。第二,依次写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之间的合同和争议,以及双方的仲裁或调解要求。(2)仲裁员的选择及其工作情况和结果,即XX仲裁委员会根据合同的仲裁条款受理本案,组成以XXX为首席仲裁员、XXX和XXX为仲裁员的仲裁庭(或以XXX为独任仲裁员的仲裁庭),经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庭进行庭前调解。双方通过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三)争议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4)分担调解费金额。三、尾部,依次说明:(一)调解书的份数和持有情况;(二)仲裁员、秘书签名、仲裁委员会盖章;(三)制作调解书的日期和地点。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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