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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检查设施,对乘客携带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拒绝接受安全检查或者携带危害轨道交通安全的危险品的乘客,有权阻止其进站...
轨道交通运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的环境卫生、运营秩序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保持车站、车厢等公共场所的整洁卫生和良好秩序,保持轨道交通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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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执行运营管理制度,保障轨道交通正常、安全运营。电力、通信、给排水、燃气等相关单位应当保证轨道交通正常运营的用电、通讯、用水和用气需要。
禁止下列危害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行为:(一)非法拦截、强行上下或扒乘列车;(二)擅自进入轨道、隧道、桥梁或其它有警示标志的轨道交通禁入区域;(三)擅自操作有警示标志的按钮和开关装置,非紧急状态下动用紧急或安全装置;(四)妨碍或破坏车门、安全门功能等影响轨道交通系统设备正常工作的行为;(五)在轨道上放置、丢弃障碍物,向列车、维修工程车以及其他设施投掷物品;(六)在已运营(含试运营)轨道交通线路沿线妨碍行车视线的行为;(七)翻越或毁坏轨道交通隔离围墙、护栏、护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八)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进站乘车和进入轨道交通设施区域;(九)其他影响或危害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的行为。
轨道交通属于公益性公用事业。鼓励多渠道、多方式筹集轨道交通建设资金。轨道交通及其配套工程的建设和运营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政策支持和资金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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