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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若经法院或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且对抚养费已经约定好,若一方不给,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要求对方支付或直接申请执行; 2.法院判决支付抚养费后,...
一方不履行抚育义务不出抚养费的,可以先与其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针对此情况可向一审法院反映,由一审法院对不执行判决的当事人进行教育、警告,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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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没有按照法院的审判结果来执行抚养费的支付,有可能是拖欠支付、不按时支付甚至是拒绝支付的,有抚养权的一方是可以以孩子的名义来起诉对方的,起诉的内容就是对方没有支付抚养费。法院审理后,对方还是拒绝支付抚养费的,法院就会采取强制性的措施来没收对方的一些财物,当做抚养费的赔偿。
如果一方拒绝支付子女抚养费,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婚姻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视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离婚后子女仍是双方的子女,父母子女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与义务,仍应对子女进行生活和教育上的照料。即使一方没有获得孩子的抚养权,但在离婚之后也可以通过支付抚养费的方式来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这其实也是可以的。
一方拒不支付抚养费的,可以向法院要求强制执行抚养费。法院进入强制程序时,一般需要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根据执行工作规定第十九条,对已发生法律效率的具有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制裁决定书,可由审判庭移送执行机构执行。也就是说对具有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内容的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不经申请,由法院依职权直接进入强制执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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