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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职后劳动仲裁申请补缴社保有哪些具体内容

2022-08-14
《劳动法》第一百条规定“用人单位无故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的,可以加收滞纳金”。《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十六条进一步作了细化规定,明确用人单位存在三种情形之一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限期补缴。三种情形包括:(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2011年3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针对社保补缴问题作出答复意见(法研[2011]31号),明确“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对社会保险争议的规定完全符合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划分原则。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包括用人单位不申报、少申报、申报后欠缴等在内的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均应通过社会保险行政执法的途径予以追缴和处理,因上述违法行为造成的社保补缴纠纷非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从社会保险的性质来看,社会保险属于国家的社会保障制度,无论是社会保险费的征缴还是社会保险的经办、社会保险的监督均被依法纳入行政管理的范畴。如果司法判令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则与行政管理权有重合之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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