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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般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一个公历年度内的全部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企业和企业性单位。一般纳税人的特...
增值税起征点规定:1、《财政部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令第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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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增值税征收点的幅度如下:(1)销售商品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2)销售应税劳务的,月销售额为5000-20000元(3)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为300-500元。定金所谓的销售额是指本细则第30条第1款所谓的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
个人(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但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个体工商户不适用)销售额未达到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超过起征点的,全额计征增值税。 销售货物、应税劳务起征点: 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营业额5000-20000元。 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应税服务的起征点: 1、按期纳税的,为月销售额5000-20000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300-500元。 自2014年10月1日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其中,以一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9万元(含)的,免征增值税。
1.增值税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2.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小规模纳税人资格认定。 需符合以下条件: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能够按照国家是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设置账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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