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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2、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我认为两个规定并无矛盾之处,前者是针对撤诉而言的,后者并不涉及撤诉的问题.但我认为这一规定应是指在你未撤诉前,仲裁裁决书本身规定的生效日已经到来(甚至已超过),如此,在你撤诉后并不依据仲裁裁决书规定的日期为生效日,而以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送达日为仲裁裁决的生效日.但是如果法院同意撤诉的裁定送达日,仲裁裁决本身规定的生效日(为仲裁书下达之日起的六十天后)并未到来,就仍应按仲裁书规定的日期为其生效日,因此在其生效前你仍可以再次起诉.
1、劳动仲裁庭开庭后一般是45天之内下裁决书的。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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