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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关系上讲,小三不是婚姻案件中的当事人,当然不能列为被告。导致离婚的根本原因是夫妻感情破裂,而不是小三的插足,小三并不必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但如果小三直接对原配造成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以及构成重婚的,原告是可以告小三要求其赔偿损失,或者告其构成重婚罪的。
不可以。 因为法律规定的主体只能是原先的配偶,但可以起诉原先的配偶,如果对方是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况导致离婚的,并且你没有过错,可以依法起诉要求赔偿。
《最高法院颁布的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其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这条司法解释排除了妻子起诉第三者的可能。所以,就目前而言,妻子难以起诉第三者。法律不能因为需要保护一部分人的权益就可以牺牲他人的合法权益,所以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不具体明确配偶权是十分明智的选择,在我们看到受伤害的妻子在悲伤流泪之时,不能把愤怒转嫁于第三人,因为离不离婚是夫妻一方的事,第三人充其量是一个诱因。我们不能把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责任都强加在第三人身上,并以此要她承担拯救家庭的责任和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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