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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向迁入地派出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迁入地派出所同意迁入; 第三步;向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提出迁出申请; 第四步: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开户籍证明; 第五步:持户籍证明和相关证明材料(你的理由)前往迁入地的市级公安局户政科申请迁入; 第六步:户政科签发《准迁证》; 第七步:持《准迁证》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迁出并开迁移证; 第八步;持迁移证、身份证去迁入地派出所入户。
《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老师打学生是一种体罚或者变相体罚的行为,也是犯法的。
并非“刑不上大学生”现年20岁的小王(化名)是南京某大学2000级计算机系的学生。2002年10月29日,他因涉嫌偷窃同学的手机而被抓并移送检察院起诉,此时离他毕业还有5个月时间。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期间发现,小王平时学习成绩和在校表现都不错,当时偷窃只是临时起意。考虑到小王的家庭环境良好,其本人可塑性很强、完全有挽救的可能,于是对小王实施“暂缓不起诉”考察5个月。今年1月7日,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派专人到小王所在学校宣布了《暂缓不起诉决定书》和“帮教实施方案”,该校校长认为,这不仅给了小王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也给其他同学一个警示,并同意保留小王的学籍。小王则泪流满面地当众表示,今后一定要遵纪守法,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社会。此案的承办人员之后多次去小王所在大学走访,证实他被宣布暂缓不起诉后,能认真学习、严守校纪,生活中还能主动关心同学。其父母多次向学校和检察院表示感谢,称他们让小王走向新生。“对一些偶犯、初犯、犯罪情节不严重的学生,希望学校今后慎用开除学籍的惩罚措施,给他们一次改过的机会。”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黄兴武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这样说。但他同时表示,在意见中明确地表明了要按照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具体问题具体处理,检察院不可能对严重犯罪的人网开一面,所以绝非有些媒体所指责的“刑不上大学生”。之前有媒体将“暂缓不起诉”写成了“暂免不起诉”,导致了一些误解发生。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有起诉和不起诉的权力。而一般不起诉分为三类,一种是存疑不起诉,比如证据疑问等,一种是相对不起诉,比如嫌疑人是犯罪,但是程度较轻或者没有必要起诉,最后一种是绝对不起诉,也就是不犯罪,所以根本不用起诉。现在对犯罪大学生采取的正是第二种,相对不起诉,即暂缓不起诉。黄兴武之所以为失足大学生“求情”,是2000年他经办的一件案子给他的触动。那是南京某高校一个学生,有一天晚上在网吧上网后回宿舍。回宿舍的路上有一个斜坡,正好旁边就是一个超市一排窗户。当时时间已晚,这个学生还没有从上网的兴奋中脱离出来,手不自觉地在窗户上划过。正巧当晚超市有扇窗户没有关,轻轻一推就开了,这学生便进去拿了复读机、随身听等物品,价值1000多元。当他第二次又想来行窃的时候,被守候的工作人员一把拿住。黄兴武在办案的过程中发现这个学生的家庭状况并不差,第一次犯案并没有预谋,纯粹是临时起意。就在还没有起诉,他想和学校沟通一起帮教这个学生的时候,却传来了该大学已经将其开除的消息。黄兴武觉得,在法院还没有确认犯罪嫌疑人犯罪的情况下,学校就根据校纪校规将其开除,实在不能不说让人觉得遗憾和痛心。黄兴武介绍,在校大学生犯罪的案件中有80%左右是盗窃案,金额都不是很大,对社会造成的危害也比较小。而且这些案件在起诉到法院后,又有70%被单处罚金。如果一旦学生犯罪学校就一概将其开除的话,那么对当事者的教育意义未必就有效果。而且,失去学籍的学生在生活和心理上都会有负担,而这些不安定因素又转嫁到了社会,给社会治安带来隐患。黄兴武表示,一些学生犯罪性质不恶劣,且只是一时糊涂,如果在法律的范围内,对他们从轻处罚,进行有效帮扶,他们会很容易醒悟过来,且以后的犯罪率大大降低。相反地,如果不视情节轻重,一旦发现,就对问题学生开除学籍,赶出学校,“这样毁掉一个人是很容易的。”有的学校领导认为对犯罪较轻的大学生实行暂缓不起诉起不到警示的作用,而黄兴武却认为有了网络化的帮教,可以对学生从法律、道德、心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帮扶,不仅能挽救当事者,更能在学校的其他同学中深入地开展法律教育,效果远远比简单地开除好的多。据跟踪调查,实施了暂缓不起诉的学生中,均没有重新犯罪,过去在中学生中也做过,其中有两个还考取了大学,所以检察院完全有信心坚持下去。中心的成立主要目的是预防犯罪,现在浦口区人民检察院对在校大学生的法律教育不仅局限在避免刑事犯罪上,还扩充到未来的职务犯罪上,毕竟大学生是国家的栋梁,将来可能会担任重要的职务。校方有点不同看法南京大学浦口校区保卫处姚处长表示,国家和家庭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但个别学生往往会在一念之间做出蠢事而毁了自己。如何在惩处他们的同时挽救这些学生,这是一直困扰高校的问题。他表示他相信这个预防中心对维护大学的正常教学秩序、依法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案件,预防和减少在校大学生犯罪方面,都会起到积极的作用。南京工业大学浦口校区学工处朱处长说,他本人和南京工业大学的相关领导都仔细看了浦口区人民检察院起草的“意见”,觉得他们的这项措施非常人性化,的确是从关爱在校大学生成长的角度出发的。但是他对其中“凡(检察院)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这条,有点不同的看法。他认为,这条与教育部的规定不符,他建议,检察院在做出不起诉决定之前,能先和学校进行足够的沟通,以利于解决此事。南京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副处长孟建华说,去年南京市的200多名不起诉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在校大学生。现在有了中心,反映出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的同时,更加注意预防犯罪。但是,挽救不等于放纵,检察机关对在校大学生涉嫌犯罪的行为并不是一概地不起诉,否则怎么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大学生要懂法2002年1月,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曾收到两位人大代表的议案,反映在校大学生犯罪率有上升的趋势。据权威数字表明,从1999年到2002年底,浦口区内的大学在校生犯罪案件共27件27人(女学生4人),其中盗窃案件有24件24人,抢夺、寻衅滋事案件1件1人,故意伤害案件1件1人,容留介绍他人卖淫1件1人。在这些案件中共有10人被批准逮捕,23人被提起公诉并作有罪判决。黄兴武分析了在校大学生的犯罪后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大学生犯罪大多是因为不懂法。虽然大学里有法律常识课,但是真正到了用法的时候却暴露出学生并没有真正懂法。比如有个女生和男友发生性关系导致怀孕,又不敢向家里拿钱打胎,便把手伸向要好的同学。她将被害人的银行卡偷到手,并用以前就获知的密码取走了3000元钱。当检察官找到她时,她竟然认为这并没有什么,拿了钱,还给她就是了,没有什么大惊小怪的。又比如一个男生曾经有过嫖娼的经历,当有同学叫嚷要寻找刺激的时候便主动提出来介绍小姐,事后,这个男生竟然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犯罪。可以说这样的例子举不胜举。依法办案是不变的原则“在校大学生犯罪预防中心”由浦口区人民检察院牵头,区公安局,区法院,团区委,大学和社区等联手,以研究、探索、预防在校大学生犯罪的途径,以及如何更好地处理在校大学生犯罪问题。中心将定期组织交流预防、处置在校大学生犯罪的好做法和成功经验,并与法院一同选取典型案例到学校公开开庭。中心将与各方共同研究对在校大学生案件的处理和帮教问题。中心成立的当天,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拿出了一份“关于大学生犯罪预防、处理实施意见(讨论稿)”,强调对犯罪大学生的处理的原则是“实事求是、依法依纪,因事、因人而异地处理违纪违规或一般违法犯罪的在校大学生”。这份意见提出,对于一般违纪违规的在校大学生,应按照教育部和省市有关规定处理,慎用开除学籍的处理手段。对于在校大学生涉嫌一般刑事犯罪,确有悔改表现,且不属于《刑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八种犯罪的,一般不采用拘留、逮捕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对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根据司法解释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的,经过公安、检察、学校联合调查后,可交学校作行政处理。对于已构成犯罪的在校大学生,针对不同情况,有选择性地对有帮教条件和具有可塑性的初犯、偶犯,综合考察其犯罪情节、作案手段以及犯罪动机,检察机关可相应做出暂缓不起诉的决定,考察期满后,凡是检察机关做出不起诉决定的,学校应保留其学籍,视其情况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检察机关认为,适用暂缓不起诉的条件有两个:一是无前科劣迹,在校学习表现一贯较好。二是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六款和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的,犯罪情节较轻、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能如实供认自己罪行有悔改决心的,积极退赃退赔的,有帮教条件,能继续完成学业的。目的是为了从感化、挽救和改造等不同角度,因人、因事、因时、因地制宜地对在校大学生违法犯罪进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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