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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八十八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在作出判决、裁定的同时决定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该罪犯的收监,应当由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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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由于其具有不宜收监执行的特殊原因,按照法律规定,由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执行,在监外来执行刑罚的一种执行办法。但对于被判处死刑或者死缓执行未减刑的罪犯,一律收监执行。
监狱外执行是一种特殊的处罚方式,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和拘留的罪犯有不适合监禁的特殊原因,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在监狱外执行处罚。那么,在监狱外执行最多几年?《刑事诉讼法》第254条规定,对于被判有期徒刑或拘留的犯罪者,有以下情况之一,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1)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2)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3)生活不能自立,适用于暂时在监狱外执行不危害社会的情况。对于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如果有前款的第二项规定,可以暂时在监狱外执行犯罪分子的监狱外执行期间,必须在刑期内计算。当监外执行的原因消失(如病愈,哺乳期满)后,如果刑期未满,仍应收监执行;如刑期届满,则应及时释放。
监外执行再犯罪将被监禁拘留,未执行的刑期和新犯罪判决刑期合并计算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监禁:(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二)严重违反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三)暂予监外执行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逃跑的,逃跑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监狱或者拘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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