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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项目竣工验收要具备的条件: 一、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施工单位同建设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也是交付竣工验收的条件之一。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工程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是工程竣工验收和质量保证的重要依据之一。《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施工单位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报告并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1。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内容已经完成。2、施工单位检查竣工工程质量,确认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并提交工程竣工报告。报告应由总监理工程师(委托监理的项目)、项目经理和施工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3、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4、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部门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5、对于委托监理的项目,有完整的监理材料,监理单位应提交工程质量评估报告,由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单位相关负责人审核签字。未委托监理的项目,由建设单位完成工程质量评估报告。6、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文件和施工过程中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检查,并提交质量检验报告。报告应由项目勘察设计负责人和各自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7、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验收认可文件。有施工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的工程质量保证书。
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材料、设备、构配件的质量合格证明资料和试验、检验报告。 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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