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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那么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是怎样计算的呢? ...
1、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计算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如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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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权是发明创造人或其权利受让人对特定的发明创造在一定期限内依法享有的独占实施权,是知识产权的一种。那么专利侵权赔偿的数额是怎样计算的呢? 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五条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根据法律规定,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的标准按照下列顺序计算: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4、法院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可以根据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因侵权所造成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权利人销售量减少的总数难以确定的,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可以视为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 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可以根据该侵权产品在市场上销售的总数乘以每件侵权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计算。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一般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侵权人,可以按照销售利润计算。
2008年修正的《专利法》第65条规定了侵犯专利权赔偿数额计算方法,该条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依据上述条款,规定了四种计算方法(一般按顺序确定): 1、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此方法的计算公式为:专利权人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利润。 2、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此方法的一般计算公式为:侵权产品销售总数乘以每件产品的合理利润。 3、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至于“几倍”专利法没有规定,根据最高院审理专利纠纷案件司法解释(法释2001第21号)的规定,确定为1至3倍。 4、法定数额赔偿。专利法规定了上限为100万元,下限为1万元的法定赔偿范围。 利用上述前三种方法计算专利侵权赔偿数额时,一般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一般包括调查取证费用、聘请律师费用等。 就上述四种计算方法,就笔者代理的专利保护案件中(也是司法实践中专利权人维权普遍采用的),采用最多的是第四种方法,即法定赔偿计算。就其原因,如果采用第一种方法计算,证据收集需要大量的精力,而且专利权人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存在诸多不确定的因数,只有因侵权产生的销售量减少的总数才是确定该计算方法的依据,所以,适用该方法计算费时、费力;第二种方法,侵权产品销售总数的确定在实践中根本无法取证,侵权人销售范围之广,此方法在实务中几乎行不通。 与此而来,就产生了一问题,法官在采用法定赔偿确定具体数额时的依据是什么?依照专利法的规定,法官的根据为: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确定。这一根据,法官自由裁量权非常之大,笔者已代理多起专利侵权案件,到现在也没有琢磨到法官心中的尺度。有的发明专利侵权赔偿6万,但有的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赔偿8万,依据何在?也许只有审判人员自己知道。所以,只建议当事人在采用此种方法计算赔偿数额时,应当尽量多收集一些侵权人侵权手段、方式、持续时间等证据,以求法官在确定赔偿时多一些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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