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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合伙企业登记机关(简称企业登记机关)。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2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人数上限没有限定。合伙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法人。 (2)有书面合伙协议。包括:a.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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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普通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第十四条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合伙协议; (三)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 (四)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合伙企业设立的其他规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普通合伙”字样 第十六条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也可以用劳务出资 合伙人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出资,需要评估作价的,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也可以由全体合伙人委托法定评估机构评估 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并在合伙协议中载明 第十七条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履行出资义务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应当依法办理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其中合伙人如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的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普通合伙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有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合伙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全体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3、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人出资;4、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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