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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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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但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 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3)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根据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因情况紧急,为保障公共安全,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立即执行。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自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五日内执行。为了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立足于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明确了立法的直接目的是规范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根本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体现了行政强制法这一目的,兼顾公共利益和当事人合法权益,这是对执行期限的特别规定。行政强制法并未对的执行期限作明确规定,但是只要符合“情况紧急”和“保障公共安全”两个条件,经申请,人民法院就应当立即执行。人民法院认为符合条件的,并经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应当在作出执行裁定之日起5日内执行。
1.法院中止执行是有原因的,你再次申请执行必须是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才能提出。在中止执行的原因消除后,两年内你不申请执行,法院就会不受理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4条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执行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 第106条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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