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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诉讼中作证...
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在对犯罪嫌疑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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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的内容: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付的交通、住宿、用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贴。证人作证的补纳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保障。有工作单位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变相克扣工资、奖金等福利待遇。
《刑事诉讼法》第65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犯、被告人可以接受审查:(1)可能受到限制、拘留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2)可能受到有期徒刑以上的处罚,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患重大疾病,生活不能自立,怀孕或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接受保证审查不发生社会危险性的;(4)拘留期满,案件未结束,需要接受保证审查。等待审查由公安机关执行。
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诉讼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可以向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请求予以保护。关于刑诉法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具体是什么样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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