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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根据农民工的具体需求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来保障农民工的健康权益。 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对于已经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了相对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同用人单位的职工一起参加当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2)农民工继续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对于在城市打工与用人单位不具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继续在其户籍所在地参保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 (3)农民工子女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城市长期居住的农民工、就业不稳定的农民工,可以以团体或家的形式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 (4)组织农民工参加大病医疗统筹保险。 由于农民工在城市就业有季节性和流动性的特点,参加“保当期保大病”住院医疗保险就比较划算。农民工每月只需交几元钱的保险费,一旦身患大病需要住院治疗时,面对昂贵的治疗费用,就可以得到保险基金的给付。 完善医疗保险结算办法,为患大病后自愿回原籍治疗的参保农民工提供医疗结算服务。有条件的地方,可直接将稳定就业的农民工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农民工也可自愿参加原籍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基本医疗保障是指保证员工生病时能够提供给他,能够支付的适当治疗技术,包括基本药物、基本服务、基本技术和基本费用等。 社会医疗保险是国家和社会根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为保障范围内的工人提供生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的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由基本医疗保险、企业补交医疗保险和个人补交医疗保险三个层面组成。
1、恶性肿瘤治疗:恶性肿瘤放射治疗、包括恶性肿瘤化学治疗(含内分泌特异抗肿瘤治疗)、介入抗肿瘤治疗、同位素抗肿瘤治疗以及中医药抗肿瘤治疗; 2、精神类大病治疗:精神分裂症、癫痫伴发精神障碍、强迫症、躁狂症、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偏执性精神病、抑郁症(中、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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