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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遭受非本意的,外来的,突然发生的意外事故,致使身体蒙受伤害而残废或死亡时,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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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伤害保险的保险责任意外伤害保险的责任是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所致的死亡和残废,不负责疾病所致的死亡。只要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事件发生在保险期内,而且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责任期限内,如90天、180天等)造成死亡残废的后果,保险人就要承担保险责任,给付保险金。 1.被保险人遭受了意外伤害(1)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必须是客观发生的事实,而不是臆想的或推测的。(2)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的客观事实必须发生在保险期限之内。 2.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1)被保险人死亡或残废死亡即机体生命活动和新陈代谢的终止。在法律上发生效力的死亡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生理死亡,即已被证实的死亡;二是宣告死亡,即按照法律程序推定的死亡。残废包括两种情况,一是人体组织的永处性残缺(或称缺损);二是人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永久丧失。(2)被保险人的死亡或残废发生在责任期限之内责任期限是意外伤害保险和健康保险特有的概念,指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的一定期限(如90天、180天、一年等)。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可以在意外伤害保险条款中订有失踪条款或在保险单上签注关于失踪的特别约定,规定被保险人确因意外伤害事故下落不明超过一定期限(如三个月、六个月等)时,视同被保险人死亡,保险人给付死亡保险金,但如果被保险人以后生还,受领保险金的人应把保险金返还给保险人。责任期限对于意外伤害造成的残废实际上是确定残废程度的期限。 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直接原因或近因(1)意外伤害是死亡、残废的直接原因。(2)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近因。(3)意外伤害是死亡或残废的诱因。当意外伤害是被保险人死亡、残废的诱因时,保险人不是按照保险金额和被保险人的最终后果给付保险金,而是比照身体健康遭受这种意外伤害会造成何种后果给付保险金。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 (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单上所载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本条第(二)款、第(三)款的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保险公司可以免责。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免责条款主要包括: 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执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6、被保险人流产、分娩; 7、被保险人因整容手术或其他内、外科手术导致的医疗事故;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9、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10、被保险人感染爱滋病病毒(hiv呈阳性)或患爱滋病(aids期间); 11、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12、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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