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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地纠纷行政复议前置具体有什么规定?

2022-06-27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由有关政府批准划拨、有偿转让而取得,或者因依法承包经营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条关于该法立法目的的表述为“为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赋予农民长期而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6条也规定:“农村土地承包人等使用权人对行政机关处分其使用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的行为不服,可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以上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充分说明了土地承包是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一种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30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已经依法取得的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3条第1款规定,“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申请复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申请复议直接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44条第1款第7项规定,法律、法规规定行政复议为提起诉讼必经程序而未申请复议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本案中,田某、王某未经行政复议程序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不应受案;即使受案,也应按照法律规定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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