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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
2011年6月18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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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不同行业的特点设定不同的标准: 1、就业人数。不同行业的就业人数标准不完全一样,有的是20人,有的是10人,有的是30人多一点。 2、营业收入。这是很重要的标准,营业收入有100万、200万、300万、500万、1000万,行业不一样,标准是不一样的。 主要是按照这样一些标准划分的。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我国的中小企业涉及国有资产的,主要是根据营业额和总资产来确定的,不同行业标准不同,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规定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牧业、林业、社会工作收入不足400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二、中小企业分为中小企业,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水生产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及相关服务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及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出的行业(包括科研及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及公共设施管理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及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息技术、互联网及相关服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业、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电信息传输业、电信息传输业、电信息传输、电信息传输、电信息传输业、电信息传输、电信息传输、电信息传输、电信息技术、电信息传输、电信息传输、软件、电信息传输、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信息传输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信息传输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信、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电其中,员工3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员工20人以上,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企业。(3)建筑业。营业收入8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5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营业收入3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企业。(四)批发行业。员工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2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员工5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5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以上,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企业。(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从业人员200万元以上的为邮政企业。其中,员工3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员工2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2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九)住宿业。员工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1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员工1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企业。(十)餐饮业。员工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100人以上,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员工1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万元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2)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上,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资产总额500万元以上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300人以上,营业收入1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员工100人以上,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1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5)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员工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万元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100人以上,资产总额8000万元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上,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6)其他未列出的行业。员工3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其中,员工100人以上的为中型企业;员工10人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10人以上的为小企业;员工10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16)其他未列出的行业。员工300人以下的为中小企业。本规定的统计部门不得按照本规定的统计分析。本规定的有关规定的统计数据规定设立的下限。8、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的修订和企业发展变化及时修订。9、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解释。10、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原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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