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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法院不能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只能驳回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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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案件不属于税务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当事人对与税务有关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不服的;或者当事人对法律规定由税务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等。
属于行政诉讼范围的行为: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扣押、扣押财产;行政许可决定;确认所有权和使用权的决定。
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行政机关作出的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行行政机关未依法支付抚恤金、未依法支付抚恤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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