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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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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合同的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保证人可以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的,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债务人和债权人欺骗担保人的,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也可以起诉债务人和债权人。参与诈骗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债务人骗担保人算欺诈,但不一定属于诈骗。欺诈是指以使人发生错误认识为目的的故意行为。当事人由于他人的故意的错误陈述,发生认识上的错误而为意思表示,即构成因受欺诈而为的民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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