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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分配和如何分配公司利润,原则上属于商业判断和公司自治的范畴,人民法院一般不介入。因此,《解释》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明确规定,股东请求公司分...
法释〔2012〕2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已于2012年11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5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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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拒执罪司法解释有:起草过程中,我们主要把握了以下原则:一是确保相关规定符合立法精神,充分考虑与现有的立法解释相关规定和即将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九)》的内容衔接。二是兼顾刑事审判及执行工作的规律和特点,确保解释符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三是充分体现刑罚的谦抑性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严格入罪条件,明确酌情从宽处罚、酌情从重处罚情形
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核心是规范公司治理,这五部分是公司法运行过程中,存在司法争议比较多的内容。公司法讲究私法自治,强调司法对于公司内部事务的干预要采取审慎的态度。但是在现实生活当中来看,真正按照公司制度完全落实的数量并不多。这次《司法解释》从股东权入手,不仅依照法律的规定明确对股东权利的保护,同时在保护的时候也注意要平衡股东与股东之间的关系;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关系,包括股东会和董事会;股东与公司之间的关系。股东权利要维护,但是公司的权利也要维护,股东权利不能绝对化,公司的权利也不能绝对化,公司治理机制受到破坏,司法就应介入。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的出台,为司法有限干预到公司治理中来提供了明确的、可操作的依据,对公司的法治化治理提供了框架。
第一条(无效之诉的原告)与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有利害关系的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公司职员,可以请求确认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无效。 第二条(撤销之诉的原告股东身份)提起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撤销之诉的原告,应在会议决议形成并至起诉时持续具有公司股东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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