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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物保护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文物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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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博物馆以及收藏文物的图书馆、档案馆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配备专门的库房、专职技术人员和安全设施。
文物工作贯彻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方针。经济开发建设及文物利用等活动,必须遵循文物工作的方针,不得对文物造成损害。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社会力量投资举办博物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二)有与其功能相适应的场馆;(三)有一定数量具有代表性、成系统的文物和其他藏品;(四)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五)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经费或者财产;(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设施;(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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