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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2、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
1、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 2、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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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以法释〔1998〕23号作出的《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规定:罚金在判决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经强制缴纳仍不能全部缴纳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包括在判处的主刑执行完毕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的,应当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罚金确实有困难的,犯罪分子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人民法院查证属实后,可以裁定对原判决确定的罚金数额予以减少或者免除。
通常情况下,刑事判决罚金缴纳期限需要根据判决书上的内容来确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根据《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没有交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缴纳。 对被告人就同一事实已经处以罚款的,人民法院判处罚金时应当折抵,扣除行政处罚已执行的部分。判处没收财产的,判决生效后,应当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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