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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坏监管秩序罪轻微伤能成立,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
(一)本罪所侵犯的客体,就是我国劳改机关的监押管理秩序。 (二)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罪犯,破坏监管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三)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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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殴打监管人员的; (二)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的; (三)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的; (四)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体罚其他被监管人的。”
主体是犯罪被关押的罪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依法被关押的罪犯,有法定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的,情节严重的行为。严厉打击这项犯罪活动将保证国家法律法规在刑罚执行活动中的正确实施,维护监管场所秩序的稳定,保障惩罚与改造罪犯工作的顺利进行是监所检察部门的重要任务。
如何认定破坏监管秩序罪:能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拘留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经人民法院判决有罪并判处剥夺人身自由的刑罚,送往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的罪犯。依法被拘留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坏拘留所、拘留所等拘留场所的管理秩序,不构成本罪。构成破坏监管秩序罪,是指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行为:1。殴打监管人员。是指用棍子、拳头等。对刑罚执行场所的人民警察和其他管理人员进行暴力殴打和伤害。2、组织其他被监管人破坏监管秩序。是指公开或者暗中授意、策动、指使其他被依法拘留的罪犯违反监狱的纪律和管理秩序。3、聚众闹事,扰乱正常监管秩序。是指策动、聚集多名被监管人闹事,如拒绝劳动、围攻监管人员、绝食等。,扰乱监狱生产生活中的正常秩序。4、殴打、体罚或者指使他人殴打或者体罚其他被监管人。是指殴打和身体折磨其他被监管人,或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和身体折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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