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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区域内需要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车位的,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就小区内划定地面停车位和行车路线请求公安交通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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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
物业服务企业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进行相应管理;(二)按照物业服务合同收取服务费用;(三)对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损害的行为,要求责任人停止损害并恢复原状;(五)法定和依法约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首位业主实际入住已经达到两年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可以下列形式提出:(一)由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自行提出;(二)由建设单位或者居(村)民委员会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不低于三十位业主或者不低于占业主总数百分之五的业主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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