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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截图留作证据;(2)申请人民法院从网站后台调取、侮辱言语的;(3)对于取证有困难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取...
对于网络诽谤罪的取证,首先要合法。受到网络诽谤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截图、翻拍等方式自行取证,必要时也可以对自行取证的过程进行公证。 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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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使是网络诽谤,也需要获取网络平台上诽谤的证据,帮助扩展网络平台上诽谤的文字、语音、视频等信息的记录。这样的记录可以直接保存为电子文件,不能保存固定证据的可以通过公证机构记录和公证取证和结果。
《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第三款,受害人告诉人民法院,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对收到网络诽谤的受害者,可以通过截图、翻拍等方式自行取证,必要时还可以对自行取证过程进行公正。如果取证有困难,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诽谤罪属于告诉后处理的案件,在取证和告诉过程中有具体问题,欢迎当面咨询。
在网络诽谤中,诽谤成立的要素之一,就是看诽谤者所选择的传达信息的方式是否属正常的、能够阻止第三人的接触的途径。我们可以假设有这么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发出信息者所选择的途径是电子邮件,收件地址仅为某一人所知,是纯粹的私人邮箱;第二种情况也选择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但收件地址却可以为数个人,这可能是某个组织的人所共同拥有邮件址;第三种情况是制作成网页,可以供人们浏览等等。根据一般的法律判断,上述第二种或第三种传播方式就有可能构成诽谤,而第一种情况就不构成诽谤,在第一种情况下,既使可能收件人本人没有看到,而其亲属好奇打开信箱查看到了诽谤内容,也不构成诽谤,因为信息传播者的目标对象仅为收信人本人,其它情况是其不可预见的,所以其主观上不存在要将诽谤内容向除目标对象以外的第三人传播的意图。而对于第二种情况来说,可能信息传播者会以不知道电子邮件址是一人拥有还是数人拥有为自己辩护,如此的话就要看其在当时所拥有的信息条件下,可以预见到什么程度。如果有事实证明诽谤信息传播明知这个邮件址是为数人拥有,就可认为是意图将信息公布于众。对于第三种情况来说,只要是将诽谤内容放在网页上,无论信息传播者如何辩驳其网页无人浏览,都必然构成诽谤。司法介入网络诽谤案所以,无论是在电子邮件、公告板(b lletinboard)、清谈室或网页上闲谈、发表正式的言论,甚至放置照片、漫画、影片、声响等,都可能成为诽谤的源头。例如:一个电视奖项颁奖典礼过后,如有人在网页上指某三名演艺人员出钱买选票;指某个社会名流是同性恋者;或刻意丑化某个在政治斗争中胜利的领袖;或把某个女明星头像照片移花接木放在裸体模特儿身上;都可能构成诽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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