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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 (一)融资租赁业务; (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
融资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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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的融资租赁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出卖人)和两个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在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需求是融资租赁的直接动力,因为其需要使用设备,但又缺乏充分的资金购买时,就可以内租赁公司提出申请,要求租赁公司为其提供融资便利,出资购买并租给其使用,经租赁公司审查后,双方达成一个租赁意向。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设备和出卖人的选择,与出卖人签订一个买卖,由出卖人将设备直接送交承租人。在承租人验收后,出租人凭承租人的验收合格通知书向出卖人支付货款。出租人付款前,与承租人正式签订一份融资租赁合同。由此可以看出,融资租赁交易行为包含融资租赁合同和买卖合同,两个合同是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各自具有独立性,但又并不完全独立,而是在一定意义上以对方的存在条件。融资租赁合同是在融资租赁谈判中,合同各方达成一致意见将其具体内容用合同形式确立下来,从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因此,融资租赁合同的订立也遵循订立一般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模式。
金融租赁公司必须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金融租赁公司可经营下列部分或全部本外币业务:rr(一)融资租赁业务;rr(二)吸收股东1年期(含)以上定期存款;rr(三)接受承租人的租赁保证金;rr(四)向商业银行转让应收租赁款;rr(五)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rr(六)同业拆借;rr(七)向金融机构借款;rr(八)境外外汇借款;rr(九)租赁物品残值变卖及处理业务;rr(十)经济咨询;rr(十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出租人的资格不合法,导致合同无效 从理论上讲,融资租赁业务既可在法人之间、公民之间进行,也可以在法人与公民之间进行。但从目前国内管理体制和有关规定来看,对专业从事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的主体资格还是有限制的。 具体而言: (1)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得从事融资租赁业务。 (2)由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审批成立的专门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中外融资租赁公司,其营运资金来源主要是国外股东或外资金融机构,他们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3)由生产和流通部门为促进产品销售和流通,经国家内贸局批准成立的专业租赁公司,这些公司直接依托制造商,也开始把融资租赁作为一种营销方式开展销售租赁,其营运资金主要是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未经人民银行批准也不能从事任何其他金融业务。 2、融资租赁标的物违法,导致合同无效 融资租赁的标的物若属国家法律明文限制从事交易的财产(如军火装备)和一些日用消费品、生产材料,则导致融资租赁合同无效。其他各类动产和不动产均可采取融资租赁方式进行交易。 3、承租人与出卖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的融资租赁合同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第五百零六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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