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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设计单位名称或设计单位技术总负责人后,应重新刻制设计资格印章,并按本规则第五十一条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试设计文件完成后,由批准部门委托有相应设计资格的试设计审核单位进行试设计审核,并出具审核报告。试设计审核报告和试设计文件留待资格审查时进行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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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或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收到设计单位的增项申请报告后,经审核同意受理的,可批准其试设计符合第三十五条规定数量有代表性的产品(项目)。
申请设计资格的单位应如实完整地填写《申请书》,对《申请书》中项目填写不完整的不予受理。
《设计许可证》一式四份(一份正本,三份副本)。正本由设计单位悬挂保存。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国家安全监察机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发证的,其《设计许可证》副本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审查机构分别存档一份,另一份由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报送国家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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