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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保险工作。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登记、核定和待遇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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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欠缴期间的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欠缴期间发生的工伤事故,其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用人单位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但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恶意欠缴的除外。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发生欠缴后补缴了工伤保险费和滞纳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新发生费用的具体待遇项目,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因工受伤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日伙食补助费、辅助器具安装配置费、按规定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二)欠缴期间发生因工死亡的,支付补缴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但不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丧葬补助金。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工伤保险申办业务的信息化建设,推行网上经办服务和实时监控管理模式,改进互联网服务手段,逐步实现相关网络平台信息共享。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经办机构应当按照优质、高效、便捷的原则提高服务质量,全面推行工伤保险申办事项窗口化服务方式,对用人单位免费开展预防宣传和工伤保险业务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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