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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的一般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法定刑的范围内或基础上,决定对犯罪分子是否适用刑罚或者处罚轻重的指导思想和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的一般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犯罪事实是量刑的客观根据,没有犯罪事实就无法确定犯罪,量刑就失去了前提。犯罪事实有广义与陕义之分,这里讲的犯罪事实是广义的犯罪事实。广义的犯罪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与犯罪有关的各种事实情况的总和。它既包括犯罪构成的基本事实,也包括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
我国《刑法》对量刑原则作了专门规定,《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根据这一规定,量刑原则可以概括为:以犯罪事实为根据,以刑事法律为准绳。这一量刑原则,是由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两部分内容组成,包括了量刑的两项基本准则,是我国“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法制原则在量刑上的具体化。
量刑的指导原则如下:1。量刑应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刑罚。2、量刑不仅要考虑被告人犯罪的严重程度,还要考虑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以适应罪刑,达到惩罚和预防犯罪的目的。三、量刑应当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做到宽则宽,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确保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4、量刑要客观,充分把握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和治安形势的变化,确保刑法任务的实现;对于同一地区同一时期案件相似的案件,判处的刑罚应基本均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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