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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师事务所在审核鉴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符合本准则第十七条规定外,可以终止鉴证:(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收入实现时间的确定,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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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的金额是否获取合法有效的凭证,口径是否一致。(二)如果同一土地有多个开发项目,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分配比例和具体金额的计算是否正确。(三)审核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含有关联方的费用。(四)审核有无将期间费用记入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的情形。(五)审核有无预提的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六)比较、分析相同地段、相同期间、相同档次项目,判断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金额是否存在明显异常。
为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2006]187号)以及《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准则。
必要时,注册税务师应当运用截止性测试确认收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审核企业按照项目设立的"预售收入备查簿"的相关内容,观察项目合同签订日期、交付使用日期、预售款确认收入日期、收入金额和成本费用的处理情况。(二)确认销售退回、销售折扣与折让业务是否真实,内容是否完整,相关手续是否符合规定,折扣与折让的计算和会计处理是否正确。重点审查给予关联方的销售折扣与折让是否合理,是否有利用销售折扣和折让转利于关联方等情况。(三)审核企业对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开发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税务处理。(四)审核按揭款收入有无申报纳税,有无挂在往来账,如"其他应付款",不作销售收入申报纳税的情形。(五)审核人以房换地,在房产移交使用时是否视同销售不动产申报缴纳税款。(六)审核纳税人采用"还本"方式销售商品房和以房产补偿给户时,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七)审核纳税人在销售不动产过程中收取的价外费用,如天然气初装费、有线电视初装费等收益,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八)审核将房地产抵债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或被拍卖的房产,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九)审核纳税人转让在建项目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十)审核以房地产或土地作价入股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或联营,是否按规定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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